一、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
【承典人:可通俗理解为典当行)、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
【注:没有出租的房屋以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征税范围:城镇、工矿区房屋。
【农村不征,房屋之外也不征】
3、税款计算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 = 应税房产原值 * (1-扣除比例) * 1.2%
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 = 租金收入 * 税率
4、用房产投资的,如果是收取的固定收入,属于出租,按收取的租金为计税基础;融资租赁的,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基础。
5、税收优惠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③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4、纳税义务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开始经营当月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因房产变化终止纳税义务的,当月也需要缴纳房产税。
其他:自建经营、购入、出租的次月开始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拥有人、使用人、代管人、共有人纳税。
2、征税范围:城镇、工矿区房屋【农村不征,房屋之外也不征】。
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一般题目会给出,不必记忆)采用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4、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提示】宗教仪式用地和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免税;参观游览用地和管理办公用地免税,但附设的影剧院、茶社、饮食部、照相馆等生产经营用地不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提示】直接用于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义务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三、契税
1、契税纳税人: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2、增税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级市场)。
3、计税依据:买卖成交价、赠与市场价、交换补差价、划拨补交价。
4、税收优惠: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3)不可抗力失去住房重新购买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5、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四、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征税范围: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继承不征收。
(2)赠与直系亲属、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收。
(3)企业的房地产交换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自有居住用房不征收。
(4)非房地产企业设计合并分立改制投资联营等不征收。
3、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4、计算公式
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 扣除项目金额 * 速算扣除数
新建房屋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价款+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工程费、安装费、基础设施费、配套设施、间接开发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附加扣除(可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价款+契税+开发成本】*5%)。
(4)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附加扣除(不可分摊并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价款+契税+开发成本】*10%)。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5、销售旧房具体扣除项目
(1)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6、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7、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五、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2、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3、税收优惠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3)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印花税共13个税目,包括的10类经济合同是: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除合同之外的征税项目还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证券交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发行的存托凭证
3、税收优惠
(1)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为正本使用的除外)。
(2)个人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3)企业车间、门市、仓库等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花不征印花税。
(4)农业保险合同、农业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资产农产品签订的买卖合同。
(5)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6)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预定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凭证。
七、车船税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征税范围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按辆征收)
(2)货车、专用作业车(按吨征收)
(3)机动船舶、(按吨征收)
(4)挂车、拖船、非机动驳船(按吨征收)同时减半征收
(5)游艇(按长度每米征收)
3、税收优惠
免税的:
(1)捕捞、养殖渔船
(2)警用、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3)外国使馆,驻华代表有关人员车船
(4)新能源车船
不征车船税的
(1)纯电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2)国外港澳台临时车
4、征收管理
按年申报、按月计算
当月损毁、当月退税
八、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自用)。
2、范围:汽车、无/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大于150ml摩托车。
3、税收优惠
(1)警用、军队、武警专用车船
(2)外国使馆,驻华代表有关人员车船
(3)新能源车船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征收管理一次缴纳
九、船舶吨税
1、纳税人:境外港口进入境内的船舶,该船舶的负责人为纳税人
2、定额税率,按吨位和执照期限复式税率
3、税收优惠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船舶
(2)境外购买、受赠、继承初次到港口的空载船舶
(3)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
(5)避难。防疫、修理、拆解等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6)捕捞、渔船、军队、武警、外交等
十、环境保护税
1、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
2、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3、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十一、关税
1、纳税人:
(1)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持有人
(3)运输工具的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4)馈赠物品及其他方式入境物品的所有人
(5)个人邮寄物品的收件人
2、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
(3)原产于我国
适用协定税率的
原产于有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适用特惠税率的
原产于我国签订有特殊关税条款的国家
适用暂定税率的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特殊货物暂定税率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支付的价格 + 入境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和劳务费 + 与境内生产制造目的支付的有关专利技术商标等费用
(2)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向境外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报关、商检费用、进境后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
4、计税依据
从价:一般货物
从量:啤酒、原油
5、税收优惠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货样
(3)国际组织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出境工具上必需装配的燃料和食品
(5)退还的出口货物,进口免征,出口不退(同退国外货物原理)
十二、烟叶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3、计税依据:价款总额 = 收购价格 + 收购价格 * 10%
4、应纳税额 = 价款总额 * 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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