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教育法治40年:教与学关系演进的背后

极简大道 极简大道 2022-12-20 超级记忆术 阅读: 137
摘要: 编者按:日前召开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我国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任务,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12月9日,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教育法治体系建设回顾与前瞻”的主题,就教育立法体系建设与完善、教育执法体制建设与完善、教育法治与大学治理、青少年法育理论与实务等议题进行了研讨。本期,我们结合专家观点,共同探讨我国教育法治的进程与方向。

编者按:日前召开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我国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任务,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12月9日,由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教育法治与教育发展高峰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会议围绕“教育法治体系建设回顾与前瞻”的主题,就教育立法体系建设与完善、教育执法体制建设与完善、教育法治与大学治理、青少年法育理论与实务等议题进行了研讨。

本期,我们结合专家观点,共同探讨我国教育法治的进程与方向。

中国教育法治40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与教育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议题,这一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这样两个基本问题。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开始的教育体制改革,有关国家教育权与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的理论与实践变得更加广泛和激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在中文的表述中,“教育”与“受教育”的含义存在明显的差别:前者是一个主动性行为, 表示施予教育的行为;后者是一个被动性行为,表示接受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也显然有不同的内涵。而广义的教育权定义则包括了实施教育和接受教育的双重含义。

近代以来,随着教育在社会生活及个人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教与学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因而产生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即有关教的法律规范和有关学的法律规范,并由此形成了两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即教育权与受教育权。

教育的国家化和国家教育权的产生被普遍认为是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带来的最重要结果,这是因为,除了国家的力量,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支撑如此大规模的教育事业运行。然而教育就其本源而言又具有民间性,按照自然法的观点,父母、家庭对孩子拥有最初的和天然的教育权,所以伴随着教育的国家化进程和国家教育权产生的是国家与民间之间的矛盾和冲突。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权开始了一个反向的转移过程,即由国家向民间的权力转移,在发挥国家对教育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能真正使教育回归民间。这就使国家教育权日益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国家教育权运行中的问题日益明显,不仅严重阻碍了教育本身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严重阻碍了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始于这一时期的教育改革就是以国家教育权存在的不足为对象的一场教育体制方面的改革。国家与教育关系由此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长期隐蔽在幕后的教育权问题开始凸现出来。其中某些方面已反映在中国近几年的教育改革中,如中央与地方关系、政府与学校关系的调整。还有一些方面虽然尚不确定,但也已触及了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给教育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课题,如政府、市场与学校的关系等。

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不仅积极倡导和参与改革国家教育权,而且提供了具有独特思路和举措的中国方案,这就是“简政放权”。这轮简政放权与之前的简政放权不同之处在于,其所要解决的不仅是公权力系统内部的教育权再分配问题,而且要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学校之间进行教育权的重新分配。这意味着简政放权不再局限于公权力系统内部,而是要在性质不同的社会领域之间,特别是在公域、私域之间进行教育权的再分配。简政放权就是要根据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相关方面出现的新的关系状态来重新配置权力,使三者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达到再平衡。简政放权发展到今天,已经具有了推动社会结构转型的性质,甚至可以说,它就是社会转型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以往简政放权改革中未曾出现过的新问题,因此不仅引发了改革实践中的一系列冲突和矛盾,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急需回答的理论问题。

近年来,在国家与教育关系领域中出现了一系列被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教育新动向,如教育移民、择校、在家上学等,这表明国家与教育关系正经受挑战。当一些家长选择以私力保障子女受教育权利时,家长的主动作为由于对已经转换为教育权力的国家教育责任提出了挑战,因此构成了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的二元对立。国家提供的强制性教育政策旨在保障受教育权利,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家长的教育选择权同样具有历史和伦理的正当性。如何超越公民受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的二元对立,实现民意与法律的良性互动,这是现实提出的问题。

针对国家与教育关系的新动向,法律应当对此作出回应。在法律未完善之前,教育行政部门在决策中尤其应密切关注并审慎采取相应的措施:

尊重家长与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慎用“禁止”的刚性调节手段。除确实有损儿童受教育权利或明显有害于儿童身心发展的情况外,不轻言禁止、取缔,避免人为造成对立。

建立相应申请与质量保障程序的可能性。建立明确的申报程序,保证公民选择权的公正行使。

通过宣传引导,进行价值整合。既要尊重多样化的价值选择,又应形成一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整合必须基于对多元价值的尊重,避免将价值取向上的分殊激化成价值冲突。在此过程中尤应加强官方和民间的沟通理解。

加强立法研究,增进公民对教育的自主选择。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在条件成熟时认可“在家上学”,并建立准入、监督、评价、退出的政府监管机制。同时还应为在家上学与学校教育的衔接提供制度依据,以保证二者的顺利过渡。

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建设多样化的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应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灵活多样的学校教育机构,尽量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给学习者以更多的选择可能性,使人人都能得到充分发展。

作者:劳凯声(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光明日报》( 2018年12月29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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